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长春新区公安在行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网络活动中,互联网管理的难度逐渐加大。网络谣言具有突发性强且传播速度极快的特点,由于真伪难辨、蛊惑性强,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为进一步优化网络环境,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认真贯彻公安部、省厅、市局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一、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其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领域等主要内容。二、网络谣言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从而获利等形式。三、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一是侵犯个人权利:网络谣言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二是社会秩序与信任体系受损:网络谣言能够严重干扰民众的正常生活,并破坏社会信任体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三是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受威胁:谣言的传播可能导致公共安全问题和损害公众利益。四是扰乱思想和行为:网络谣言能够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导致人们在面对不实的谣言时表现出不适当的反应,如恐慌或盲从。五是政府公信力受损:网络谣言对政府公信力构成挑战,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增加政府应对危机处理的困难。六是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网络谣言还可能影响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观,导致社会公众伦理道德迷茫,以及可能的伦理道德失范。七是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在紧急情况下,网络谣言可能会阻碍政府的应急处置,使得政府疲于应付,增加危机处理的难度。八是容易被境外势力利用:网络谣言容易被人利用,煽动网民情绪,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可能被用作政治手段。四、恶意传播网络谣言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安全、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照、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我们应该不信谣、不传谣,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轻信或不负责任的传播而成为谣言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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