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
失去识别时,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终止雷达服务。
雷达识别的方法
-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Ø 从雷达标牌上认出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Ø 观察到雷达显示有航空器按指示调定的应答机编码。
Ø 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显示有航空器按指示使用特殊位置识别功能的信息。
Ø 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Ø 观察某一指定编码的指令的遵守情况。
Ø 观察打开应答机识别标志(indent)的指令的遵守情况。
-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Ø 空器起飞后,其雷达目标在距起飞跑道末端2千米内被发现。
Ø 当观察到一个雷达目标,并仅有一个雷达目标与雷达视频图上某点的相对位置与航空器的报告位置一致,观察到的航空器航迹与航空器报告的航迹或计划航迹相符。
Ø 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在按指示做不小于30°的识别转弯。
Ø 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与航空器报告的指定VOR/DME的方位/距离相符。
Ø 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注:应注意避免航空器做识别转弯时脱离管制区或雷达覆盖区,或使航空器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或最低引导高度。
位置报告
- 要求航空器报告位置
必要时,对雷达管制中的航空器,可以要求其报告预计飞越指定定位点的时间或过该点报告。
-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Ø 航空器第一次被识别时;
Ø 当驾驶员要求此项情报时;
Ø 航空器报告的位置与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观察到的位置有显著差别时;
Ø 雷达引导后,如果现行指令使航空器偏离其原规定的航路,指示航空器恢复自主导航时;
Ø 结束雷达服务前,如果观察到航空器偏离原规定的航路时。
- 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雷达识别的可不用通报航空器位置
Ø 根据航空器的位置报告或起飞识别;
Ø 通过使用指定的二次雷达编码,并且观察到航空器显示位置与现行飞行计划一致;
Ø 通过雷达识别的移交。
- 提供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Ø 相对于一个显著的地理位置;
Ø 到一个重要点,航线上一个导航设备的方位和距离;
Ø 距一个已知位置的方向和距离;
Ø 做最后进近的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