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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视飞行运行规则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做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千米/小时,应获得所在空域对应席位的允许。
在塔台和进近管制区域的飞机需要从进近和塔台获得对应的目视飞行(VFR)许可。
在有塔台在线的机场,VFR飞行员必须从塔台获得许可。
天气需符合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实施目视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 离。目视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通常是交通流量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员有权利中止VFR运行。
以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飞机比以目视飞行规则(VFR)的飞机具有优先权。
B.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1. 目视飞行规则
如本场空域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在本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如当前气象报告或当前气象报告和气象预报的组合表明本场、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气符合目视气象条件,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
2.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的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该航空器注册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
该航空器的型号。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如有需要,在备注区域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3. 申请目视飞行计划时的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应向管制陈述以下项目
飞机型号。
高度。
意图(本场训练,飞行方向或者目的地机场)。
当管制批准后确认
飞行许可。
可高度。
应答机编码。
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航空器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
C.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 5 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 米。
2.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b. 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c. 在符合(2) (b)项的条件下,允许旋翼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 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D. 本场起落航线
1. 规则总述
本场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如因为周围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为避免与邻近机场的起落以及运行航线交叉,也可为右航线。
在起落航线上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2. 起落航线上的间距
各航空器之间的水平间距应保持1500米(4900英尺/0.8海里)以上。
经空中交通管制员(ATC)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较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超越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660英尺/0.1海里)。
除必须立刻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其他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着陆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可进入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可以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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