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情况下,起飞前不再发布起始航向。没有收到起始航向指令的航班,严格按照管制员指令的标准离场程序执行。
飞行员在收到起飞指令后,应尽快开始滑跑并保持常守塔台频率,直到收到管制员进一步指令。
(3)出港航班机组申请 ATC 放行许可应不早于该航班的 ETD(当 CDM 系统正常运行时,为被锁定的TSAT)之前 20min。
(4)出港的航空器需要使用全跑道起飞时,请航空器驾驶员在抄收 ATC 放行许可时向放行管制席提出申请。
(5)为规范航空器进入跑道和落地后的跑道占用时间,提高跑道容量,根据首都机场跑道及其快速脱离道布局,做如下要求(湿跑道或污染跑道除外):
5.1 起飞航空器
a.在前机为起飞或跑道未被占用时,使用 18R/36L 或 01/19 跑道起飞的航空器从接到管制员进跑道指令至对正跑道应不超过45s;
使用 18L/36R 跑道起飞的航空器从接到管制员进跑道指令至对正跑道应不超过60s;
b.在前机为落地时,使用任何跑道起飞的航空器从接到管制员进跑道指令至对正跑道应不超过50s;
c.如机组认为无法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须在到达跑道外等待点之前向塔台管制员说明。
5.2 落地航空器
a.中型机(含)以下机型从飞越跑道入口至完全脱离跑道应不超过50s;
b.重型机(含)以上机型从飞越跑道入口至完全脱离跑道应不超过70s;
c.如机组认为无法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须在联系五边频率时(最晚不迟于三转弯或建立航向道之前)通知进近管制员。
(6)离场飞行的航空器,在推出开车前必须联系机场放行管制申请放行许可。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的申请不早于发动机开车前 10min 进行。
对国内航空公司运行的航班,当地面管制员发布(可以推出开车)的指令后,要求机组在 5 min 之内执行指令,
超过 5min,管制指令自动取消,机组需重新申请推出开车。
(7)一切飞行严禁飞入北京市禁区。
(8)严禁任何飞机在安全控制区内绕飞雷雨或做机动飞行。
(9)北京进近管制区域内实施雷达管制。在机场基准点 50km 范围内, 航空器最小水平间隔为 6km,机场基准点 50km 范围以外,最小水平间隔为 10km,最小垂直间隔为 300m。
(10)通常,航空器从大王庄 VOR(VYK)、怀来 NDB(KM)、昝岗镇 NDB(JB)、霸州(BOBAK)、高营子(GITUM)、得胜口(DOGAR)或管制移交点得到进近雷达引导和排序,
直至相应的最后进近航迹或目视跑道。根据航空器性能或管制规定,发布雷达引导、上升或下降高度及速度调整的指令,使航空器之间保持规定的雷达间隔或尾流间隔。
(11)若离场航空器在起飞前收到 ATC 放行或塔台管制员给出起飞限制条件,起飞后将由管制员雷达引导加入标准离场航线。
(12)首都机场实施目视间隔。在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阶段使用目视间隔时,航空器驾驶员应按照仪表程序进近,并保持目视判断与其他相关航空器的安全间隔。
当航空器进近至决断高度时,可能会遇到在同一跑道上前面着陆的航空器正在脱离,或者正在起飞的航空器即将离地的情况。
当航空器驾驶员认为必要时,随时可以复飞并立即通报管制员。
(13)航空器驾驶员能见另外一架相关航空器并接受目视间隔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担负以下责任:
13.1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目视相关航空器,为保持间隔做必要的速度调整或者机动飞行,并视情将有关操作及时通报管制员。
13.2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操纵航空器避开前机尾流影响区域。
13.3 当航空器驾驶员不能看到另外一架相关航空器时,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以便重新配备其它允许的间隔。
(14)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只看到机场而没有看到前机时,应报告给管制员以便于管制员为前后航空器之间配备雷达或者程序间隔。
(15)平行跑道上实施同时进近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以指挥航空器在一条跑道上实施目视进近,在其它跑道上实施仪表或者目视进近。